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01 年度營小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小字第170號 原   告 游鐵高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惟翔 被   告 永鑫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麗嬛 被   告 許家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工程契約第10條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然該合意管轄條款係預定用於同類 契約,依前開說明,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 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