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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01 年度營小字第 4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營小字第429號 原   告 正晴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寬敏 訴訟代理人 呂育誠 被   告 關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惠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 1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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