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營小字第429號
原 告 正晴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寬敏
訴訟代理人 呂育誠
被 告 關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惠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
1 月9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
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