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營小字第447號
原 告 交通○○○區○道○○○路局南區工程處
法定
代理人 康志福 住同
上
訴訟代理人 黃珺妮 住同上
林信羽 住同上
被 告 鑫嘉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翁世明 住同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
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
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