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營簡字第191號
原 告 萬州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昭己
訴訟代理人 劉君豪
律師
被 告 蘇逸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
文。
二、
經查,本件倉租契約第11條約定:
兩造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然該
合意管轄條款係預定用於同類
契約,依前開說明,應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
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