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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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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01 年度營簡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簡字第191號 原   告 萬州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昭己 訴訟代理人 劉君豪律師 被   告 蘇逸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倉租契約第11條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然該合意管轄條款係預定用於同類 契約,依前開說明,應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 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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