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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01 年度營簡字第 25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營簡字第259號 原   告 品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桂蘭 訴訟代理人 范振銘 被   告 富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育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原告承攬被告月津港風華再現─永成戲院週邊景觀改善工 程,被告應給付原告工程款新臺幣(下同)000000元,原 告已開立發票向被告請款,被告卻僅支付原告20萬元,尚 積欠原告109162元,原告多次催促其清償,卻置之不理。 (二)對被告主張時效消滅無意見。 (三)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9162元,並自支付命令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證物:合約書、發票、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等影本。 二、被告抗辯略以: (一)系爭合約之性質為承攬契約,又原告於98年6月30日開立 發票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竟遲至101年6月始提起本件訴 訟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是原告之請求權顯已罹於承攬報 酬之2年時效。 (二)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心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履行其給付工程款義務,尚積欠 109,162元及利息等事實,為被告所不否認,自信為真實 。按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民法第127條第7款定有明文。查原告係營利法人 ,並主張向被告承攬永成戲院週邊景觀改善工程之報酬,則 原告承攬之報酬請求權應用2年短期時效,先予敘明。 再者,被告未依約清償系爭報酬,為兩造所不爭執,原告之 報酬請求權消減時效自原告得請求時起算,依原告所提之請 款統一發票影本日期為98年6月30日,足認原告自該日起即 得請款,即其可請求之時效起算日,原告至101年5月22 日始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有本院收文戳章在原告支付命 令聲請狀為證,是依前揭說明,原告之報酬請求權早已罹於 二年時效,準此,被告抗辯其得拒絕給付本件報酬,依法有 據,所辯應屬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工程報酬及利 息,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本院審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 一詳予論駁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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