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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01 年度營簡字第 4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簡字第424號 原   告 婷芸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澤青  住同上 被   告 曾雅靖  住臺南市○○區○○○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 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 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前於民國101 年12月3 日調解程 序當庭知限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60 元,有 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柳營簡 易庭詢問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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