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營簡字第424號
原 告 婷芸髮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澤青 住同上
被 告 曾雅靖 住臺南市○○區○○○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
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
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
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前於民國101 年12月3 日調解程
序當庭
諭知限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60 元,有
調解程序筆錄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柳營簡
易庭詢問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
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