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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01 年度營簡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蔡鍾興 相 對 人 新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益利 相 對 人 太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三銀 相 對 人 吳林麗華 相 對 人 宇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興 相 對 人 東鎮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河 相 對 人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法定代理人 孟建中 相 對 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保新臺幣壹拾肆萬零陸佰玖拾壹元後,本院101年度 司執字第18808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1年度營簡 字第218號停止執行事件判決確定或和解、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 理 由 一、:「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 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 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 裁定停止101年度司執字第18808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101年營簡字第218號之訴卷宗審查後 ,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依強制執行法 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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