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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02 年度營勞小字第 2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補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營勞小字第2號 原   告 杜惠珍 被   告 梁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錦柱 訴訟代理人 蘇祈佑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營勞小字第2號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4月29日上午10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莉莉   書記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高世玉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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