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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02 年度營小字第 114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營小字第114號 原   告 辰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富 訴訟代理人 羅允志 被   告 吳燿州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營小字第11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5月22日上午10時5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莉莉   書記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高世玉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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