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營小字第114號
原 告 辰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振富
訴訟代理人 羅允志
被 告 吳燿州
上列
當事人間102年度營小字第11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5月22日上午10時5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莉莉
書記官 高世玉
朗讀
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高世玉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