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營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建志
訴訟
代理人 蘇明道
律師
相 對 人 巧匠舞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銘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又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
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
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再
參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 條規定,為
保障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加強職業災害之預防,促進就業
安全及經濟發展,
爰制定本法;本院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
法
律之規定。因之,有關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職業災害
勞工聲請訴訟救助,自應優先適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
條第1 項規定。
二、查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巧匠舞音有限公司間本院柳營簡易庭10
2 年度營勞簡調字第4 號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訴訟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經調閱
上開民事卷宗及聲請人100 年度財產
明細資料,其100 年度僅有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122,33
8 元,衡諸本院102 年度營勞簡調字第4 號請求給付職災補
償金等訴訟事件,聲請人應繳納之訴訟費用為5,400 元,及
斟酌聲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聲請人應無
資力支出上開訴訟費用,此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
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在卷
可憑。另前開聲請人所提起之給
付職災補償金等訴訟事件,亦
非顯無勝訴之望,有診斷證明
書附於上開民事卷宗
可稽,
揆諸前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2條第1 項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