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02 年度營救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建志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相 對 人 巧匠舞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又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 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 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再參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 條規定,為 保障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加強職業災害之預防,促進就業 安全及經濟發展,制定本法;本院未規定者,用其他法 律之規定。因之,有關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職業災害 勞工聲請訴訟救助,自應優先適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 條第1 項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巧匠舞音有限公司間本院柳營簡易庭10 2 年度營勞簡調字第4 號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訴訟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經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及聲請人100 年度財產 明細資料,其100 年度僅有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122,33 8 元,衡諸本院102 年度營勞簡調字第4 號請求給付職災補 償金等訴訟事件,聲請人應繳納之訴訟費用為5,400 元,及 斟酌聲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聲請人應無 資力支出上開訴訟費用,此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 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在卷可憑。另前開聲請人所提起之給 付職災補償金等訴訟事件,亦顯無勝訴之望,有診斷證明 書附於上開民事卷宗可稽揆諸前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2條第1 項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