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364號
原 告 春禹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楊淑賢
訴訟代理人 涂欣成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政儒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佩
諭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翁秀鶯等間請求土地間管線安設事件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無法核定,依民事
訴訟法第77-12條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四百
六十六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
臺幣壹仟元,尚需補繳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叁拾伍元,依同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七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號)補繳
上
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
抗告,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