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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02 年度營簡字第 3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土地間管線安設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364號 原   告 春禹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楊淑賢 訴訟代理人 涂欣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政儒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佩諭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秀鶯等間請求土地間管線安設事件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無法核定,依民事 訴訟法第77-12條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四百 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 臺幣壹仟元,尚需補繳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叁拾伍元,依同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七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號)補繳上 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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