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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02 年度營簡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營簡字第4號 原   告 蔡月裡 被   告 李宛臻即李主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李主菊原為坤茂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坤 茂公司)之負責人,被告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起至94年 7 月間陸續以坤茂公司名義向原告借款,迄94年7 月止,共 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95 萬元,經原告催索均未清償。 嗣兩造於94年7 月20日於台南市永康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並達成共識:坤茂公司除同意清償上開195 萬元債務外, 並願自94年10月5 日起至110 年12月5 日止,按月於每月5 日各給付原告1 萬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同全部到期。又坤 茂公司當時之法定代理人即被告為擔保清償,並當場簽發如 附表所示之本票3 紙,交由原告收執以擔保清償。詎坤茂公 司於上開調解成立後,起初雖能按月清償1 萬元,惟自101 年9 月起,被告即未再還款。扣除被告前所支付之83期款項 共83萬元,餘款112 萬元,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仍置之不 理,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 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本票影本3 紙及台南市永康 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影本1 紙為證,核與所述情節相符,而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 於己之陳述,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本票發票人所負 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應照票據文義擔保付款;執票人向 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 者,依年利6 釐計算之利息執,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 1 條、第124 條準用第52條第1 項及第97條第1 項第2 款分 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2 0,000 元,及自101 年9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6 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為12,088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應 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第87條 第1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 │附表: │ ├──┬────┬──────┬──────┬─────┬──────┬───────┤ │編號│ 發票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 │ │ (新臺幣) │ │ │ │ ├──┼────┼──────┼──────┼─────┼──────┼───────┤ │ 01 │ 李主菊 │94年7月20日 │ 700,000元 │ CH314102 │95年10月5日 │ 101年9月5日 │ ├──┼────┼──────┼──────┼─────┼──────┼───────┤ │ 02 │ 李主菊 │94年7月20日 │ 700,000元 │ CH314103 │95年10月5日 │ 101年9月5日 │ ├──┼────┼──────┼──────┼─────┼──────┼───────┤ │ 03 │ 李主菊 │94年7月20日 │ 550,000元 │ CH314104 │95年10月5日 │ 101年9月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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