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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02 年度營簡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73號 原   告 陳三介 被   告 正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彥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 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 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於102 年2 月25日調解程序當庭 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有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柳營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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