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73號
原 告 陳三介
被 告 正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柳彥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
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
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
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於102 年2 月25日調解程序當庭
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有調解程序筆錄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柳營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