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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03 年度營小字第 309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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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正港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佳容 訴訟代理人 吳佩芬 被   告 以馬內利翡翠珠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營小字第309號給付廣告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03年12月3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記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玖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書記官 周信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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