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正港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童佳容
訴訟代理人 吳佩芬
被 告 以馬內利翡翠珠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玲玲
上列
當事人間103年度營小字第309號給付廣告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03年12月3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記官 周信義
朗讀
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玖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書記官 周信義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