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營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鄭喬恩
法定
代理人 鄭文貴
張秋琴
相 對 人 瑞保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巨成
相 對 人 臺灣捷邁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費普司
相 對 人 捷勝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振賢
上列
當事人間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03年度營簡字第312號
),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乃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
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准許扶助,且
非顯無勝
訴之望,故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業據提出審查表、審查決定
通知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並經本院
依
職權調取本院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簡字第312號民事卷宗、
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核
閱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