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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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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03 年度營救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鄭喬恩 法定代理人 鄭文貴       張秋琴 相 對 人 瑞保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巨成 相 對 人 臺灣捷邁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費普司 相 對 人 捷勝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振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03年度營簡字第312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向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准許扶助,且非顯無勝 訴之望,故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提出審查表、審查決定 通知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本院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簡字第312號民事卷宗、 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核 閱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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