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156號
原 告 陳沆圳
原 告 陳張金好
上二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曾增銘
律師
朱正聲律師
受
訴訟告知 陳秀梅
人
被 告 皇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耿達兼蔡梅櫻之
繼承人(遷出國外)
法定代理人 黃鴻濱兼黃林猜之
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黃耿祥兼蔡梅櫻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黃欣潔兼蔡梅櫻之繼承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標的金額已達新臺幣00000000
元,被告又未全部到庭,自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
原法官繼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