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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03 年度營簡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156號 原   告 陳沆圳 原   告 陳張金好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增銘律師       朱正聲律師 受訴訟告知 陳秀梅 人 被   告 皇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耿達兼蔡梅櫻之繼承人(遷出國外) 法定代理人 黃鴻濱兼黃林猜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黃耿祥兼蔡梅櫻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黃欣潔兼蔡梅櫻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標的金額已達新臺幣00000000 元,被告又未全部到庭,自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 原法官繼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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