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157號
原 告 祭祀公業羅心婦
管 理 人 羅賜
訴訟
代理人 林永發
律師(歿)
複代理人 羅國興
被 告 嘉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風
訴訟代理人 謝佩錦
訴訟代理人 李婉寧
上列
當事人間遷移高壓輸電線電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
午九時三十八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提出①祭祀公業羅心婦之新管理人(原管理人羅金牌如已
死亡,其
繼承人
非當然為新管理人)及羅金牌已死亡之資料到院
。②原告之
委任狀需新管理人委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