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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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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03 年度營簡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2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捷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韋詩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百味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阿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 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46,6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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