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2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捷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韋詩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百味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阿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
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46,61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