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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03 年度營簡字第 3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鄭錦川 即 被告  天元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碧貞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鈴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文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七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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