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90號
原 告 招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春滿
訴訟代理人 薛連豐
被 告 翔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祈安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及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按
原告於民國103年5月6日
言詞辯論期日當庭
減縮聲明),應繳
裁
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
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