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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03 年度營簡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90號 原   告 招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滿 訴訟代理人 薛連豐 被   告 翔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祈安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及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按 原告於民國103年5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減縮聲明),應繳裁 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 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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