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93號
原 告 招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春滿
上列原告與
被告翔富
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肆仟貳佰柒拾玖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8552元,原告
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需補繳新臺幣叁拾捌萬捌仟零伍拾貳元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二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
○路○段○○○號)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