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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03 年度營簡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93號 原   告 招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富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肆仟貳佰柒拾玖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8552元,原告 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需補繳新臺幣叁拾捌萬捌仟零伍拾貳元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二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 ○路○段○○○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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