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93號
原 告 招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春滿
被 告 翔富
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祈安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
月3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十二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
裁定已於民國103年5月5日送達原告受達代收人,有送達證
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