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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03 年度營簡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93號 原   告 招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滿 被   告 翔富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祈安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 月3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十二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 裁定已於民國103年5月5日送達原告受達代收人,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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