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營簡調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新生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旭暉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旭硝子顯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橋本溫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前揭規定
準用於調解程序,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
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聲請人向本院起訴請求相對人履行契約,並於
起
訴狀表示請求先予調解,
惟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位於雲林
縣斗六市,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2條第2項之規定,即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