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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03 年度營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土地間管線安設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普通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春禹建設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王楊淑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佳秀、周翠萍間請求管線安設權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 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普通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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