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普通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營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春禹建設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
代理人 王楊淑賢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佳秀、周翠萍間請求管線安設權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
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普通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