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普通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營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春禹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楊淑賢
被
上訴人 蔡佳秀
被上訴人 周翠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佳秀、周翠萍間請求土地間管線安設事
件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3
年11月18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普通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里○○路○段○○○號)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