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莊月娥
即原告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世清環保有限公司、蘇明銓間請求
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4022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瓊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