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311號
原 告 郭淑惠
原 告 林耿毓
原 告 林士傑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黃郁婷
律師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
諭律師
被 告 鉅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慧
法定代理人 陳亮吟即蘇陳亮吟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明
法定代理人 黃義芳
法定代理人 陳明智
法定代理人 張世銘
法定代理人 張芳山
法定代理人 鄭陳梅
上列
當事人間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
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