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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05 年度營簡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311號 原   告 郭淑惠 原   告 林耿毓 原   告 林士傑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律師 被   告 鉅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慧 法定代理人 陳亮吟即蘇陳亮吟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明 法定代理人 黃義芳 法定代理人 陳明智 法定代理人 張世銘 法定代理人 張芳山 法定代理人 鄭陳梅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 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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