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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06 年度營勞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勞簡字第1號 上訴人即被告 傳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傳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弈忠間請求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6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7,4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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