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營勞簡字第1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傳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傳盛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弈忠間請求
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6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7,46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