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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06 年度營小字第 37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營小字第375號 原   告 奕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昌曄 被   告 瑞逸國際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逸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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