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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06 年度營簡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107號 原   告 新成發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永崇 訴訟代理人 盧忠益 被   告 吉成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博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亦為同法第28 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吉成環保有限公司之營業所位於桃園市○○區○ ○里○○路○○○號1樓,此據原告提出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 詢表1份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即應 由被告營業所地之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依原告之聲請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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