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營簡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即
被告 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瑞欽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宏哲間請求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1,22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
臺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