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營簡字第123號
原 告 佑昇汽車保養所即陳掌秋
被 告 朵美果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柔秀
訴訟代理人 連濟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七年
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被告於民國106年7月間,委託他人通知原告有台登記於被
告名下,車牌碼000-0000號之車輛(下稱
系爭車輛)故障在
高雄市阿蓮區待修,要原告前去系爭車輛所在地將車拖回原
告保養廠修繕。經原告聯絡拖吊車前去拖回保養廠內檢視故
障原因,並與被告公司人員確認後,原告即開始修繕該車,
約於106年7月16日修繕完畢後,原告隨即通知被告並請求給
付修繕費用,被告公司先稱過幾天會來領車,
詎事後卻置之
不理,至今已有半年餘。另系爭車輛自修繕完畢後,被告公
司
迄未將系爭車輛取回,原告代為保管已有半年餘之久,
爰
依法請求被告應給付修繕費及拖車費新臺幣(下同)98,860
元,及保管費用12,000元(一個月2,000元6個月=12,000
元)。
㈡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0,86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
抗辯則以:伊沒有原告出具之估價單,系爭車輛殘值僅
約20,000元,修理費用太高才沒有去取車等語置辯。並聲明
:請求駁回
原告之訴。
三、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
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
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如
原告於起訴原因已有相當之證明,而被告於抗辯事實並無確
實證明方法,僅以空言爭執者,當然認定其抗辯事實之
非真
正,而應為被告不利益之
裁判。
㈡
經查: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106年7月間委託他人通知原告將
系爭車輛從外地拖回原告保養廠修繕,修復費用及拖吊費用
共計為98,860元乙節,
業據其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及
分公司資料查詢、估價單、照片等資料為證,且被告就確曾
委託原告將系爭車輛從外地拖回原告保養廠內修繕乙節亦不
爭執,
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被告雖辯稱系爭車輛
殘值僅約20,000元,修理費用過高,且事先未取得原告之估
價單
云云。
惟查,系爭車輛修繕完成後之殘值是否僅20,000
元?並未見被告舉證
以實其說,尚難逕予採信。又衡諸常情
,修車廠在替客戶動手維修故障車輛前,為恐事後發生爭端
,當會就檢視後發現之故障原因,及維修所需零件、工資等
費用明細先跟客戶報價,取得雙方認可後才會著手進行維修
庶務。被告雖辯稱原告事先未提供估價單云云,果真如此,
原告為避免事後衍生爭端,自無可能逕行動手維修系爭車輛
。況被告在委託原告將系爭車輛從外地雇用拖吊車拖回原告
之保養廠內許久,卻未就維修費用多寡向原告查問,更與常
情相違。是被告
上揭所辯,俱屬事後
卸責之詞,不堪採憑。
㈢至原告另請求被告應給付保管費12,000元之部分,僅空言泛
稱外面停位的行情一個月都是2,000元云云,然未舉證以實
其說明,本院自難採信。
四、
綜上所述,原告依
承攬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
車輛修繕費用及拖吊費用共計98,8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07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
無據,應予駁回。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
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
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為1,22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本院審酌兩造勝、敗訴之比例
等情,認應由被告負擔1,
000元,餘由原告負擔,應較合理。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
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第38
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87條第1項、第385條第1
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