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123號
原 告 祐昇汽車保養所即陳掌秋
被 告 朵美果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柔秀
訴訟代理人 連濟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0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佑昇汽車保養所即陳掌秋」之記載
,應更正為「祐昇汽車保養所即陳掌秋」。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