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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07 年度營簡字第 13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營簡字第135號 原   告 美麗美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月 訴訟代理人 李哲源       陳建霖律師 被   告 唯創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正章 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08 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6,933元,及自民國107年3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分之1,其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 前,以新臺幣156,93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106年9月6日向被告購買1公斤焦葡萄酸(下稱 焦葡萄酸原料),以焦葡萄酸原料製成價值新臺幣(下同 )315,000元之10%杏仁酸煥膚精華露(下稱系爭產品)共 5000盒,並將系爭產品出賣予訴外人藝群國際企業有限公 司(下稱藝群公司),藝群公司收受系爭產品後,向原告 反應系爭產品有氣味變質問題而拒絕給付價金,隨後原告 將前述情形告知被告,並請求被告查明系爭產品氣味變質 是否係因焦葡萄酸原料有瑕疵所致,被告於106年12月25 日以電子郵件回覆,承認焦葡萄酸原料具有反應不完全而 易變質之瑕疵,並承諾賠償原告所受之損害,後對原 告之請求均置之不理。 (二)被告一再指稱原告設有標準作業程序、原告生產與出貨時 需為檢驗等語,惟所執理由與其是否應負不完全給付損害 賠償責任並無關聯。 (三)被告稱系爭部分產品並未使用有瑕疵之葡萄酸原料(原料 批號為PA0-0000000000,下稱系爭原料),屬原告所得 請求賠償之範圍,惟原告將所收受之焦葡萄酸原料(含系 爭原料及批號為PA0-0000000000之無問題原料)均補充至 生產線上投入生產,導致系爭產品均使用到系爭原料而有 氣味變質之問題,原告自得就全部系爭產品請求損害賠償 。 (四)被告已自承系爭原料因品質控管缺失而有瑕疵,又系爭原 料已全數製成系爭產品已無法回復或補正,民法第 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1項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315,0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 原告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原告稱其於106年9月5日收受系爭原料,惟被告係將焦葡 萄酸原料分兩次交付,第一批400公克之焦葡萄酸原料於 同年月9日始以宅配送達於原告,足見系爭原料非被告所 交付之焦葡萄酸原料。 (二)原告係經ISO22716認證之GMP工廠,其生產、出貨均需依 照標準化作業流程,被告出貨予原告時,原告就所收受之 焦葡萄酸原料經檢查判定合格入庫,系爭產品亦按作業標 準檢查,倘系爭產品具有氣味變異、味道改變很重等問題 ,為何能通過上述檢查並出貨予藝群公司。又系爭部分產 品並未使用到系爭原料,此部分之損害不應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前來商談時,被告發現系爭產品於生產過程中,其PH 值會發生質變,而PH值發生變化代表安定不好、處方有問 題,遂要求原告提供系爭產品之配方並取少量系爭原料( 被告取樣時發現有不明不溶水、醇類溶劑)與被告之留樣 打樣對比,屢經試驗,均無氣味變異、PH值改變之情形。 (四)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予 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 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2 7條第1項定有明文。兩造間有1公斤焦葡萄酸原料之買賣 契約,被告分400克、600克交付予原告等情,為兩造所不 爭執。兩造爭執者為1、被告所交付之400克焦葡萄酸原料 有無瑕疵?2、系爭產品是否因系爭原料有瑕疵而生氣味 變質問題?3、若系爭產品確實因系爭原料有瑕疵而生氣 味變質,原告所得請求履行利益損害賠償範圍為何? 1、被告所交付之400克焦葡萄酸原料有無瑕疵? (1)對於原告於106年10月、11月間至被告公司反應焦葡萄酸 原料有問題時,並由被告取樣檢驗等情,兩造並不爭執, 被告公司經檢驗後,訴外人即被告公司員工呂沛珊分別於 106年12月25日、106年12月27日寄送電子信件(下稱系爭 電子信件)與原告,內容如附件所示,由信件內容綜合觀 之,被告已明白表示400克焦葡萄酸原料,因為反應試劑 純度問題造成QC(品質控制)的問題,並提出賠償方案, 足見被告經檢驗測試後,業已確認400克焦葡萄酸原料有 瑕疵,衡諸常情,被告為生技公司,配置獨立實驗室及專 業檢測人員、相關設備,其檢測能力與外部鑑定機關相 同,其歷經1個多月之調查及檢測,在有充足能力及時間 下,自應對於原告所提供之檢測系爭原料是否為被告所提 供及400克焦葡萄酸原料有無瑕疵一事詳加調查後,始向 原告表示瑕疵發生之原因及賠償方式,堪認系爭電子信件 所記載之內容屬實,系爭原料有瑕疵,且為被告所提供等 事實,堪予採信。倘被告認為系爭電子信件無法證明系爭 原料有瑕疵一事,自應提出相當之證據,證明當初檢測確 實有陷於錯誤之情況,以合理解釋系爭電子信件內容為何 提及損害賠償方式、品質控制有問題,而非一再圍繞「反 應試劑純度」一事。 (2)至被告一再抗辯:原告所出具之原料進料檢驗表單(見本 院卷第119頁)上記載焦葡萄酸原料進貨日期為106年9月5 日,而被告於106年9月8日始將400克焦葡萄酸原料交由統 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宅配,並於106年9月9日送達,足見 原告於系爭產品所使用之原料非被告所提供等語,然查被 告於107年8月2日之民事答辯(三)狀,對上開原料進料 檢驗表單認為是偽造不實之表單因而不足採信等語,被告 既爭執該表單之實質內容,嗣後再因該表單上之記載有利 於自己,主張該表單上之日期記載為正確,以爭執系爭原 料非被告所提供,衡諸一般常情,此項抗辯顯不具說服力 。況原料進料檢驗表單上記載原料批號係記載於被告所提 供之焦葡萄酸原料之瓶身,倘原告未實際收貨如何得以記 載被告所提出400克焦葡萄酸原料之批號,是被告上開抗 辯,自難以採信。 2、系爭產品是否因系爭原料有瑕疵而生氣味變質問題? 經本院委託嘉南藥理大學化粧品應用與管理系林維炤教授 實驗室之鑑定報告討論(3)編號1(爭議性原料,批號為 PA0-0000000000)與編號3(無異味原料,批號為PA0-000 0000000)之圖譜資料顯示兩者為完全不同之物質。編號1 之揮發性氣體成分為dimethoxy benzene,未發現2-oxo-P ropanoic acid(焦葡萄酸),編號3則在8.95分鐘發現焦 葡萄酸訊號,顯見兩者之成分明顯不同......。(4)編 號4(原告以無異味之原料製程之成品)、編號6(被告依 據原告所提供之配方製得之成品)具有類似之指紋圖譜, 但是編號2(利用編號1所製成之成品)卻沒有類似之指紋 圖譜,顯示編號2之配方與其他兩者明顯不同。(5)部分 工業製程苯二酚為原料製備dimethoxy benzene,在環境 中dimethoxy benzene亦可能因為熱不安定而分解為苯二 酚,苯二酚為具高度臭物之物質。臭味閥質小於ppb(10 億分之1),如樣品中此物質含量非常低,目前之檢驗方 式儀器將無法檢測出來,有鑑定報告可佐(見本院卷第26 9頁至第296頁),足見系爭原料非焦葡萄酸而是dimethox y benzene,所製成之產品與編號4原料正確所製作之產品 ,亦屬不同之物。dimethoxy benzene遇熱可分解為苯二 酚,苯二酚為高度臭物之物質,而原告系爭產品之配方單 中,亦有須加熱溶解之原料,見量產配方單(本院卷第77 頁),系爭原料自有遇熱而質變為苯二酚之可能,是鑑定 報告已充分說明原告所提供與藝群公司之產品為何有氣味 變質之問題,堪認系爭產品因系爭原料有瑕疵而生氣味變 質問題。 3、若系爭產品確實因系爭原料有瑕疵而生氣味變質,原告所 得請求履行利益損害賠償範圍為何? (1)按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依民法第227條、第226條第1項 規定,對於債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係採取完全賠償之原 則,且屬「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目 的在於填補債權人因而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並非「 原有狀態」,而係「應有狀態」,應將損害事故發生後之 變動狀況考慮在內。故給付標的物之價格當以債務人應為 給付之時為準,債權人請求賠償時,債務人即有給付之義 務,算定標的物價格時,應以起訴時之市價為準;債權人 於起訴前已曾為請求者,以請求時之市價為準,此觀同法 第213條第1項及第216條規定自明。 (2)查被告因品質控制不佳將有瑕疵之系爭原料交付與原告, 屬瑕疵給付,致原告以系爭原料投入生產線製作成系爭產 品交付與藝群公司後,藝群公司以系爭產品有瑕疵未給付 原告買賣價金315,000元,系爭原料已使用製造系爭產品 而有無法補正之情事,則被告因過失所為之瑕疵給付,致 原告受有損害,其間具相當因果關係,而此瑕疵無法補 正,原告自得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準用民法第226條第1項 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履行利益之損害。又原告於106年9月 9日收受系爭原料400克焦葡萄酸製作系爭產品2491瓶,並 於同年10月2日將系爭產品2491瓶交付藝群公司,同日被 告交付600克焦葡萄酸予原告,足見原告因系爭原料造成 系爭產品瑕疵為第一批所生產之2491瓶,而系爭產品係以 每瓶63元出賣與藝群公司,有訂購單可佐(見本院卷第27 頁),是原告所受履行利益損害賠償為156,933元(2491 瓶×63元=156,933元)。至原告雖主張原告於106年11月 14日所交付之系爭產品2491瓶,因系爭原料尚未使用完畢 有使用於第二批系爭產品上,然經本院函詢藝群公司其寄 送與原告電子信件中所記載之「00000000A/B」與原告檢 驗記錄表上記載之「17H3002A」、「17H3002B」是否相同 ,經藝群公司函覆稱:「本公司於107年2月2日寄發電子 郵件至美麗美生醫有限公司,請求協助處理系爭產品氣味 異常之問題,其中所稱之『00000000A/B』產品,產品玻 璃瓶身上之批號為『17H3002』,於紙盒外盒噴印製造日 期處有「00000000A」及00000000B」之字樣,與南院武民 安107年度營簡字第135號之公文附件三、附件四檢驗記錄 表所記載之「批號17H3002A」及批號「17H3002B」產品有 所差異,因該檢驗記錄表非屬本公司之文件,故無從確認 是否為系爭產品。」有藝群公司108年11月27日藝國字第 1081127001號函可證,則藝群公司電子信件所指之000000 00A/B不能代表為全部系爭產品,紙盒外盒噴印製造日期 均為西元2017年9月29日,此乃第一批產品之製造日期, 與第二批產品製造日期有間,原告未提出證據證明系爭原 料尚未使用完畢有使用於第二批系爭產品等情,是原告請 求被告應就第二批產品2491瓶負履行利益損害賠償責任, 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 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 1項前段及第203條業已分別明定。查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 107年3月21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查, 是請求被告給付156,9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07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準用民法第226條第1項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56,933元,及自107年3月2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超過上開應准許之部分,即非正當,要難准許 ,應予駁回。又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 事件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 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均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 第4項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原告敗訴部分,其假 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告陳明勝訴部分願 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職權之發動,並無准 駁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認為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 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附件 ┌───────┬───────────────────────┐ │ 日 期 │ 內 容 │ ├───────┼───────────────────────┤ │2017年12月25日│李先生您好: │ │ │非常抱歉那麼晚回覆您 │ │ │這次原因已查明是反應試劑的純度問題,導致反應不│ │ │完全 │ │ │我們也跟反應試劑的廠商溝通協商,目前他們無法賠│ │ │償我們,我們也很無奈 │ │ │因潘總已經跟您答應,我們仍會進行賠償,對您非常│ │ │抱歉 │ │ │賠償的部分我們盡力配合 │ │ │但是否可以請您通融一下賠償金額 │ │ │焦葡萄酸當初因為貴公司有良好的關係已報最低價給│ │ │您,賠償15萬損益成本上真的困難 │ │ │是否再麻煩您多體諒,賠償的金額可否再減少一些,│ │ │真的非常抱歉 │ │ │這批也比較趕,我們是希望盡量配合您這邊出貨,造│ │ │成此次QC問題 │ │ │我們也已檢討和配套措施,還請您多體諒,也請您再│ │ │協商看看金額的部分,謝謝您。 │ │ │瓶器部分也請您先留著,潘總有指示我們可以代為處│ │ │理。 │ │ │我司潘總也拿出最大誠意,親自登門跟您說明和道歉│ │ │此次疏失,希望跟您約1/5拜訪,會直接拿正式檢測 │ │ │報告跟您說明,並做後續的細節處理,再麻煩您了,│ │ │謝謝您。 │ ├───────┼───────────────────────┤ │2017年12月27日│李先生您好 │ │ │剛剛有跟業務李先生通過電話,也立即馬上電話告知│ │ │潘總,但目前因為這兩個禮拜他不在公司,關於一些│ │ │款項的籌措,所以真的很逼不得已跟您約在1/5,非 │ │ │常抱歉。 │ │ │但潘總有說怕您這邊耽擱,先請我趕快跟您處理,當│ │ │初內料和瓶器你說估算最高15萬,是否可以以下列方│ │ │式處理: │ │ │新訂的瓶器款項我們直接對口付廠商,舊的瓶器直接│ │ │給我們處理,外加丙酮酸3KG18000*3=56000給您, │ │ │保證品質無誤。 │ │ │真的非常抱歉,也請您見諒,我們真的也很無奈,反│ │ │應試劑純度的問題,廠商他們也無法賠償,我們真的│ │ │也不樂見此次損失發生。 │ │ │但我們還是希望以最大誠意跟您做處理,目前給您的│ │ │400g7200賠償15萬,我們作原料的營業額也沒有這麼│ │ │多,製作人工、設備維護及檢測費用等等,目前都還│ │ │是虧損的階段,還請您諒解。 │ │ │再次跟您正式道歉,拜託您是否能互相各讓一步,麻│ │ │煩您了。 │ │ │如果這部分您覺得須再協商的部分,可否請您打電話│ │ │給潘總,謝謝您。潘總手機:0926XXXXXX。 │ │ │麻煩您了,也拜託您了,謝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