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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07 年度營簡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2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牌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侯陳秀足 訴訟代理人 蔡育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奕宥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 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2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 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470元, 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