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柏淳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歐風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王郁仁間請求
確認買賣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8月14日所為之
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2,
32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