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298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振偉畜牧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偉彰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邦聯合空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2,955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