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456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吉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鼎銘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泉溢電機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3,182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
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