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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07 年度營簡字第 5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5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龍憶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楠傑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荐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本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5月1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014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