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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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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07 年度營簡字第 5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5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龍憶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楠傑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荐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等對於本院民國108年5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等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7,275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 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8年6月14日分別送達上 訴人等,此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憑。惟上訴人等逾期迄未 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2紙在卷可稽,其等上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