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營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雪卿
代 理 人 郭家祺
律師
相 對 人 天一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凱
代 理 人 許雅芬律師
代 理 人 鄭婷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資遣費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
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
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復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無資力而請求訴訟救助,並提出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等資料影本為憑,
足已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從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訴訟
救助,依
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