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08 年度營救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雪卿 代 理 人 郭家祺律師 相 對 人 天一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凱 代 理 人 許雅芬律師 代 理 人 鄭婷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資遣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 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 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無資力而請求訴訟救助,並提出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等資料影本為憑, 足已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從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訴訟 救助,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