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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08 年度營救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嚴友靖 代 理 人 黃旭成 相 對 人 永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儷蓉 相 對 人 黃相添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江信賢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蔡麗珠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蘇榕芝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林湘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無資力而請求訴訟救助,並經本院審查聲請 人108年所得及財產等資料影本為憑,足已釋明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從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依首揭規定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