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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08 年度營簡字第 1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薪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營簡字第140號 原   告 李榮惠 被   告 鑫鐘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薪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前持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475號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 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訴外人黃敏雲對被告之 薪資債權,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日核發南院武106司執 慎字第98277號扣押命令,並於107年1月11日核發移轉命令 ,將訴外人黃敏雲對被告之薪資債權,在新臺幣(下同)50 萬元,及自10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 6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4,000元之範圍內,每月得支領之各 項勞務報酬3分之1債權移轉予原告。被告於收受上揭執行 命令後,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又未依該執行命令按期 扣押訴外人黃敏雲每月1/3薪津並移轉予原告,而經原告強 制執行訴外人黃敏雲其他財產後,尚有不足額453,247元及 自10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 利息未獲清償。查訴外人黃敏雲為被告之負責人,投保薪資 最低為34,800元,則訴外人黃敏雲在上開扣押後之薪資,經 系爭給付移轉命令移轉於原告之金額,應為每月11,600元( 原告計算式:34,800/3=11,600),經計算自106年11月起至1 08年1月止,共15個月,被告就上開執行命令應依法扣押之 黃敏雲薪資債權為174,000元(計算式:11,600xl5=174,00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3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 被告給付訴外人黃敏雲薪資扣押款174,000元及遲延利息。 ㈡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17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抗辯略以: ㈠被告對於本院106年11月2日核發之扣押命令及107年1月11日 移轉命令執行薪資債權雖因內部作業疏失致使未於法定期間 內提出異議,然訴外人黃敏雲雖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但其 在被告每月應領之薪資為零,被告於107年扣繳憑單申報書 亦無申報其薪資所得,原告遽以訴外人黃敏雲依勞工保險條 例規定之最低投保薪資數額向被告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尚 屬無理。 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持本院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訴外人黃敏雲對被告之薪資債權,經本院於10 6年11月2日核發扣押命令,將訴外人黃敏雲對被告之薪資債 權,在50萬元及自10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起,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4,000元之範圍內,每月得 支領之各項薪資3分之1債權移轉與原告之事實,業據原告提 出本院106年司票字2475號本票裁定影本及確定證明書影本 ,及本院106年11月2日南院武司執慎字98277號扣押命令及 移轉命令影本為據,此部分主張信為真實。 ㈡經查:訴外人黃敏雲雖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然每月並未自 被告支領薪資,此部分事實,有被告提出107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網路申報回執聯及各類所得扣繳免扣繳憑單, 其中107年度申報薪資欄分別給付徐姓自然人144,000元、尤 姓自然人144,000元、于姓自然人126,000元、李姓自然人10 0,000元,共514,000元,給付對象並無訴外人黃敏雲,堪信 為真實。而原告復未能舉證系爭扣押命令送達被告後,訴外 人黃敏雲對被告有何薪資債權可供扣押,因此原告依系爭扣 押命令、移轉命令主張被告應將訴外人黃敏雲對被告薪資債 權之3分之1給付與原告,自認難謂有據。 ㈢綜上所述,原告既未能提出具體事證以實其說,則其請求被 告應給付17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 四、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 擊防禦方法,經核本案判斷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審酌 ,附此敘明。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1,880元(即第一審 裁判費1,88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