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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08 年度營簡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簡字第2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步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銓德投資有限公司間返還押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柳營簡易庭民國108年9月24日108年度營簡字第216號 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7,62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 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 簡易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上訴人新臺幣(下同) 180,000元之押金及其利息,被上訴人並對上訴人提起反訴 請求300,000元之租金及違約金,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民國10 8年9月24日108年度營簡字第216號第一審判決敗訴在案,上 訴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聲明第1項為原判決駁 回上訴人請求180,000元及其利息之部分及該訴訟費用負擔 之裁判均廢棄,第2項為原判決關於反訴之部分,原判決命 上訴人給付300,000元及其利息及反訴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 均廢棄。則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480,000元【 計算式:180,000元(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300,000元 (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48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7,6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上開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