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營簡字第2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陳步青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銓德投資有限公司間返還
押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柳營簡易庭民國108年9月24日108年度營簡字第216號
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
7,620元,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
簡易事件之上訴程序
準用之。
二、
經查,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上訴人新臺幣(下同)
180,000元之押金及其利息,被上訴人並對上訴人提起反訴
請求300,000元之租金及
違約金,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民國10
8年9月24日108年度營簡字第216號第一審判決敗訴在案,上
訴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其
上訴聲明第1項為原判決駁
回上訴人請求180,000元及其利息之部分及該
訴訟費用負擔
之裁判均廢棄,第2項為原判決關於反訴之部分,原判決命
上訴人給付300,000元及其利息及反訴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
均廢棄。則上訴人提起
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480,000元【
計算式:180,000元(本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300,000元
(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48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7,6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上開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