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營簡字第3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賦聰即上興工程行
陳建勳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嘉豐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2,000 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9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之32第2 項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