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營小字第419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陶亞芳
被 告 鐵雄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駿富
上列
當事人間109年度營小字第419號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9年6月23日上午09時5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黃玉真
朗讀
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依本院108年11月19日南院武108司執清字第97489號
執行命令,在「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98年5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範圍內,
自民國108年10月18日起至民國108年12月9日止,將林明龍
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薪資
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
助費、研究費等)三分之一給付原告。
二、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三、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黃 玉 真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 玉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