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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09 年度營小字第 419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營小字第419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陶亞芳 被   告 鐵雄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駿富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營小字第419號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9年6月23日上午09時5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依本院108年11月19日南院武108司執清字第97489號 執行命令,在「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98年5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範圍內, 自民國108年10月18日起至民國108年12月9日止,將林明龍 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 助費、研究費等)三分之一給付原告。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黃 玉 真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 玉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