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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09 年度營小字第 537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營小字第537號 原   告 進得利環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淑玲 訴訟代理人 梁 迪 被   告 光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育芳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營小字第537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9年9月1日上午09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285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黃 玉 真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 玉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