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466號
原 告 創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義升
被 告 昌德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郭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原告之訴駁回。
二、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原告應於通知書送
達5日內補繳新臺幣2,590元,該通知於民國109年8月11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截至109年8月25日止,原
告仍未補繳
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
在卷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