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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09 年度營簡字第 4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466號 原   告 創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升 被   告 昌德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郭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原告應於通知書送 達5日內補繳新臺幣2,590元,該通知於民國109年8月11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截至109年8月25日止,原 告仍未補繳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