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492號原 告 唐明全
被 告 松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人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且
上開規定,為
簡易訴訟程序所
準用,同
法第436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扣除聲請支付命令繳交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
0 元外,尚應補繳503,684 元。原告前經本院以民國109 年
9 月7 日南院武民讓109 年度營簡字第492 號函命原告於文
到5 日內如數補繳,該補正通知已於109 年9 月15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 份在卷
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