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營簡字第5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陳英富、王鍾嚴間請求排除侵害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柳營簡易庭民國110年10月26日109年度營簡字第57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對於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0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反訴部分為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應徵收之裁判費合計27,6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